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2022號
聲 請 人 張啓瑞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股票掛失通知函中姓名記載不一致
,如聲請人姓名並非「張啟瑞」,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
人姓名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