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
聲 請 人 王博誠(即王金清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三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及熊子嫻法定代理人熊文錦)
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(缺漏被繼承人三女姓名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