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2001號
聲 請 人 振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義鑛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該證 券付款銀行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」,設於臺北市南港 區,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,該址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20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源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/麥季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111年8月15日 17,829元 CD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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