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970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
權 利 人
即被代位人 陳張麗仙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
二、請提出系爭股票有被盜、遺失或滅失之釋明文件。(由於台
端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不符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,故有釋
明之必要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