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1年度,1859號
TPDV,111,司催,1859,202211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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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
聲 請 人 蔡素眞(即蔡丁旺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         
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8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16310-3 1 119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36357-2 1 75 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59517-5 1 41 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77825-0 1 87 005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14567-6 1 640 006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-0 1 62 007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-0 1 116 008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-0 1 64 009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-0 1 58 010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-0 1 69
附記:
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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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