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催字第1764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
權 利 人
即被代位人 翁樸山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)
翁樸釧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)
翁樸棟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)
翁凱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)
翁如月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)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即翁錫輝之繼承人翁
蔡玉治之遺產管理人)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、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。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7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-0 1 200
附表: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7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0-00-0000000 1 1000
附記:
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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