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林翔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約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