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鈺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