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3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沛樺(原名何翠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216元 自民國97年04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%,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429058元 自民國96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29058元 自民國96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附件:
緣債務人何沛樺於87年06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
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
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
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
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
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
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、戶籍謄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