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7182號
TPDV,111,司促,17182,2022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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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1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張明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肖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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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