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7126號
TPDV,111,司促,17126,2022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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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1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溫苹雅
溫清壽
蔡佳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










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135元 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.15% 001 新臺幣47135元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.275% 001 新臺幣47135元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止 年息1.4% 001 新臺幣47135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4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135元 自民國111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%計算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溫苹雅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溫
清壽、蔡佳容(原名:蔡美雪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
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6筆,共計新臺幣25萬4,030元整。
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
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72期。倘借款人不
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
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二、詎債務人溫苹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
金新臺幣4萬7,13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
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溫清壽蔡佳容(
原名:蔡美雪)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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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