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羅偉銘
羅光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16983號
利息:
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,554元 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4,554元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4,554元 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,554元 自民國111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3號)
(一)緣債務人羅偉銘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、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
務人羅光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5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271,797 元,約定應於借
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
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
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羅偉銘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 4,554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羅光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
料
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