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960號
TPDV,111,司促,16960,202211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盧秀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