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樂鑫(原名胡沛鑫、劉沛鑫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