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900號
TPDV,111,司促,16900,2022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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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9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陳彥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鈞晴晴玉川工程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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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