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841號
TPDV,111,司促,16841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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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玟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玖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八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肆佰元,及自民國
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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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