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828號
TPDV,111,司促,16828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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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月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肆拾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
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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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