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787號
TPDV,111,司促,16787,2022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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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7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意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









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2,835元 自民國10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2 新臺幣10,879元 自民國10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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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