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708號
TPDV,111,司促,16708,202211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7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廖祥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