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698號
TPDV,111,司促,16698,2022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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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蕭政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忠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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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