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645號
TPDV,111,司促,16645,2022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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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莊敏瑛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最高收取三個月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1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)
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明。
(一)債務人莊敏瑛於民國92年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
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
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,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
最高收取3個月。
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
合計新臺幣11356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
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
益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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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