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錦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