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王琡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兆偉科技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朱裕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零參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,
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
第七十九條規定,有限公司之清算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
,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
此限。查債務人兆偉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,業經臺北
市政府核准在案,依法應行清算程序,而債務人經股東決議
選任朱裕弘為清算人,是應以朱裕弘為債務人兆偉科技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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