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5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戴安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佑鑫(原名陳圳生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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