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575號
TPDV,111,司促,16575,2022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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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5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代 理 人 吳俊輝
林咸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涂仕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一‧五二計算之利息,暨每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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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