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5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懿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
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