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5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淑吟
廖堂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壹佰參拾壹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.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