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333號
TPDV,111,司促,16333,2022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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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3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豐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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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