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113號
TPDV,111,司促,16113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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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正清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參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
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二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
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黃正清於民國90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(VISA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約定
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
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
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
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
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
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
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
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1年9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
臺幣17,083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5,462元為自民
國90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9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
1,621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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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