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110號
TPDV,111,司促,16110,202211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鍾慧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元,及其中新臺
幣參仟肆佰參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月)繳
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二個月發生
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
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)
(一)緣債務人鍾慧莉於民國9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
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
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
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1年10月24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4,820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3,434元為自
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4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
194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1,192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