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096號
TPDV,111,司促,16096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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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徵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
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二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
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
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1年度司促字第16096號)
(一)緣債務人王徵蓉(原名王秋月)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
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JCB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
92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
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
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
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
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
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
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1年9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
帳新臺幣82,498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80,294元為自
民國103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
1,504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70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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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