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信昌(原名陳清泉)
曾錦田
張正璧
林清漢律師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簡德隆之
簡德順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)
簡德昇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)
陳簡秀琴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)
簡瑄倸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)
簡秀蓮(即簡阿樟、簡寶鏡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林清漢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簡德隆之遺產範圍內與
債務人簡德順、簡德昇、陳簡秀琴、簡瑄倸、簡秀蓮、陳信
昌、曾錦田、張正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
陸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十
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