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溫宏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品傑
王裕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伍佰肆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
金,暨已計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、違約
金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