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溫宏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品方
王裕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柒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暨
應計付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已
核算未清償之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