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伯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