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047號
TPDV,111,司促,16047,2022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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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關宇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照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‧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‧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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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