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原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柒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