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836號
TPDV,111,司促,15836,2022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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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8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沈玲婕(原名沈怡迎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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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