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8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君平(即黎美玉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美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
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