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芝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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