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824號
TPDV,111,司促,15824,2022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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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芝帆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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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