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604號
TPDV,111,司促,15604,202211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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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開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篁宇營造
股份有限公司)、曾阿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其次,督 促程序,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、第510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 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支票,惟未依約給付,故聲請支付命令請 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 原名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為法人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, 而相對人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)之代表人蔡東成業設籍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 ,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 方式為之,依首揭條文所示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得為之。 另聲請對相對人曾阿文支付命令,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,而 聲請人於陳報狀亦陳明無法提出,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 人是否確有其人,亦無從送達,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 ,綜上,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16  日

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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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