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271號
TPDV,111,司促,15271,20221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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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梁耿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呂理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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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