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7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耿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理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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