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4108號
TPDV,111,司促,14108,202211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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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敦北圓頂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秀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姵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肆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由各
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。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
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
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一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。查門牌號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○○○○○巷○○○號十一樓之一、之二」建物係由相對人賴姵
與第三人余加榮分別共有,而相對人賴姵庭之應有部分為二
分之一,惟聲請人未提出渠等另有契約約定相對人應負擔全
額管理費之釋明文件,亦未陳報相對人應負擔全額管理費之
法律依據,則依前揭規定,相對人就欠繳管理費僅需負擔二
分之一即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肆元,故聲請人逾前開金額部
分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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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