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字第21號
聲 請 人 林修禾
高晨欣
共同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
複 代理人 邱敏維律師
相 對 人 楷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TEO PUAY LIN
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
黃翊華律師
朱 茵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萬股,聲請人林修禾、高晨欣各 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7萬5000股,共15萬股,占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30,且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,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所定選派檢查人之要件。又8VI GLOBAL Pte.Ltd( 原名8VIC GLOBAL PTE.LIMITED,下稱8VI公司)於民國110 年12月8日召開110年股東臨時會,選任黃士豪為新任監察人 ,聲請人高晨欣委託律師於臨時動議中請求新任董監事備 妥財務報表等表冊供股東進行查閱,聲請人林修禾委託律師 亦提出相同議案,提請相對人於10日內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 項規定備齊資料置於公司以供股東閱覽及抄錄,此臨時動議 經聲請人高晨欣委託律師進行附議,則該臨時動議已經成立 ,惟主席將股東所為臨時動議列為建議事項,不予表決。嗣 8VI公司於111年1月6日召開111年股東臨時會,聲請人林修 禾委託律師於臨時動議中表示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後發現數項 問題,請相對人提出說明,並請求表決應於10日內召集股東 常會,最後主席將股東所為臨時動議列為建議事項,不予表 決,而股東常會是否要召開乙節,經提付表決並未通過。 ㈡又8VI公司於108年初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,解任聲請人林修 禾董事職位,則聲請人林修禾自108年初即無從得知相對人 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。另聲請人高晨欣曾擔任相對人監察人 ,然相對人自108年起未依法履行對監察人之義務,甚至聲
請人高晨欣於110年12月2日發函行使監察人閱覽公司簿冊等 權限,要求相對人提供成立以來所有簿冊文件,惟相對人於 110年12月28日僅提供107年至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暨未分 配盈餘簽證申請查核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予聲請人高晨欣, 並未提供現金帳、日記帳、總分類帳、明細帳、銀行資金往 來明細、存摺明細、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表冊 帳簿,亦未說明108年以後營業收入大幅滑落、鉅額虧損、 銀行存款大幅度驟降、109年大幅拉高行銷費用之原因,致 使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實際經營狀況及是否有挪用資產 存款、編製不實財報、逃漏稅捐、掏空公司、浮報費用等違 法情形。是相對人長時間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,亦未依公司 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告表及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文件交予聲請人,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,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。二、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:
㈠聲請人於110年12月8日股東臨時會提出臨時動議,提請相對 人於10日內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備齊資料以供股東閱 覽及抄錄,然聲請人提案內容並非股東會決議事項,且公司 法第210條第1項、第2項已定有明文,顯無交由股東會表決 之餘地,則該次股東臨時會主席拒絕將該提案列入議案,並 無違法之處。嗣聲請人於110年12月24日委託律師通知相對 人,指定於同年月28日前往相對人,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 規定查閱抄錄複製簿冊,相對人依聲請人指定範圍,提供資 產負債表、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供其查 閱,並當場解釋財務報告之相關內容予聲請人委任之會計師 及律師知悉,及主動提供影本供其攜回閱覽,並無任何拒絕 或刁難之處,且相對人並未召開股東常會,並非聲請人得依 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事由,故聲請人不得 執此聲請選派檢查人。
㈡又聲請人林修禾於106年11月29日起至108年1月7日擔任相對 人董事長期間,擅自在臉書網站創立「BOS巴菲特雪球-台灣 課外通知群組」社團(下稱BOS社團),佯稱BOS社團會提供 相對人課後課程,藉此吸引相對人學員加入聲請人自行經營 之事業,以及創設名為「拍拍自己肩膀說我想學習更多」之 群組,以學員須離開相對人之「VIC課程」並加入BOS社團為 條件,更在相對人臉書社團發表文章批評相對人及將另行成 立新公司計畫,致使相對人學員加入聲請人林修禾自行經營 之事業,甚至聲請人林修禾故意將相對人已籌備完畢之課程 取消並全數退費,造成相對人營業額大幅減少而受有虧損,
業務幾乎停擺,銀行存款相應減少,相對人直至108年10月 間找到新團隊接手經營後,花費相當行銷費用招攬新學員, 109年度學員大幅增加至1萬4891位,足證相對人所支出之行 銷費用確有達成一定行銷成果,且相對人支出行銷費用,僅 係業務決策或執行是否適當之問題,並非選派檢查人制度所 欲保護之主要對象,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。是相對人自 108年起因聲請人林修禾上述行為導致營業收入減少而受有 重大損害,然聲請人竟以相對人營收大幅減少、鉅額虧損、 銀行存款減少及增加行銷費用支出為由聲請選派檢查人,應 屬權利濫用,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。並聲明:聲請 駁回。
三、按繼續6個月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,得檢附理由、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,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 ,於必要範圍內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、財產情形、特定 事項 、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揆諸其107年8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由:「所謂特定事項 、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,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。 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,股東聲請法院選 派檢查人時,須檢附理由、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,以避免浮 濫」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 檢查人之目的,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 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,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 人,於必要範圍內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、財產情形、特定事 項、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,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,以保障 股東之權益。準此,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 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,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 之聲請要件外,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 、事證 、說明必要性,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。 四、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係繼續6個月以上,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等情,業據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 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為證,且為 相對人所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95頁),堪認聲請人已具備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 分要件。
㈡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長時間未依法召開股東常會,亦未依公 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、財務報告表及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文件交予聲請人,聲請人無從知悉相 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,故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,惟 聲請人曾於110年12月28日至相對人處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
目及財產,相對人提供107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 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載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、資產負債表、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調整所得額明細表等件影本(見本 院卷第121頁至第131頁)供聲請人查閱乙節,為兩造所不爭 執,足見相對人實無拒絕聲請人檢查業務帳目或財產之情事 ,且聲請人取得相對人所交付上開資料,對相對人之營運 狀況已有相當程度之了解,故本件無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之必要。
㈢另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說明108年以後營業收入大幅滑落 、鉅額虧損、銀行存款大幅度驟降、109年大幅拉高行銷費 用之原因,致使聲請人無從知悉相對人之實際經營狀況及是 否有挪用資產存款、編製不實財報、逃漏稅捐、掏空公司、 浮報費用等違法情形,而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,然相對 人就聲請人所主張前揭情形之發生原因已提出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上字第83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、臉書BOS 社團網頁列印畫面、臉書「拍拍自己肩膀說我想學習更多」 社團網頁列印畫面、聲請人林修禾發表之「聖誕新年黑天鵝 禮物系列-隱藏篇」文章網頁列印畫面等件影本為釋明(見 本院卷第142頁至第144頁、第147頁至第175頁),且前揭民 事判決已認定聲請人林修禾確有取消相對人原於108年1月11 日至同年月13日所開設之課程,並退還全部課程費用予客戶 之行為,則相對人於108年度營業收入下滑,及銀行存款大 幅減少均屬當然,聲請人自難諉為不知,聲請人據此為由聲 請選派檢查人不無權利濫用之虞,況聲請人迄今未提出任何 事證以具體釋明其所主張檢查範圍之必要性,是無從認定本 件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既未提出具體事證以釋明相對人之業務帳 目、財產情形等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性,核與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及立法意旨不符,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六、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 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附表:
編號 檢查標的名稱 1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迄今之會計帳簿(含總分類帳、明細分類帳、所有序時帳、日記帳、進貨帳、銷貨帳)。 2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之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憑證(含收入傳票、支出傳票、轉帳傳票、公司支出取得之統一發票、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)等。 3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銀行資金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。 4 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迄今關於行銷費用之相關交易文件及紀錄(含廠商提供之報價單、契約、發票或收據、付款紀錄等)。 5 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,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、帳簿表冊、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等相關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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