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1年度,560號
TPDV,111,勞補,560,2022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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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560號
聲 請 人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
代 理 人 陳士綱律師
鄭皓軒律師
王相傑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理 由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。查聲 請人雖請求確認訴外人王世騰對於相對人自民國111年10月2 0日本院司執助妙字第14459號執行命令送達翌日起至王世騰 自相對人離職之日止,對於相對人每月有薪資等繼續性債權 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存在,惟聲請人所主張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王世騰薪資債權之執行名義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45萬元 ,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,應徵聲請費2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 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
二、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但書,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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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