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聲再字第387號至第394號
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
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,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
所示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聲請均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;又再審之訴不合 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此於裁定已經確定而聲請再審 之情形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、第502 條第1 項、第507 條定有明文。是再審當事人應以前訴訟程序之當 事人及原裁判既判力所及之人為限,故再審之聲請,非當事 人不得為聲請人或為相對人。
二、經查,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對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各確定裁定(下稱原確定裁 定)聲請再審,惟前開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姜榮昇及悅盛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,本件再審聲請人及其所列再審相對人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 人,有再審聲請人所提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,再審聲請人就 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均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、第502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
附表
案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 111 年度勞聲再字第387 號至第394 號 111 年度勞聲再字第195 號至第202 號 民國111 年8 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