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1年度,49號
TPDV,111,亡,49,20221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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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亡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珠股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國吉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吳國吉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失蹤前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)於民國94年10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吳國吉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吳國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自87 年10月24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,迄今仍未尋獲,已屆滿失蹤 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,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 語。 
二、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暨戶 籍資料、臺北市大安區高齡長者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、入出 境資料查詢名冊、失蹤人口查詢資料、全民健保資料、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函、內政部移民署函為憑。且本院於111年4月 22日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現今陳報期間屆 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。而失蹤人失蹤時尚未滿80歲,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,失 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 為死亡之宣告,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失蹤人自前述失蹤時起,計至94年10月24日已屆滿7年,自 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尹遜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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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