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校園福音團契
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鵬志、劉顧麗君、劉廣華、劉廣漢、高
子翔因110年重訴字第245號給付償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伍萬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斐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