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
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
複代理人 何育庭律師
樂道頤律師
李宜羚
被 告 楊園
訴訟代理人 鄔莉芬
黃豐緒律師
複代理人 黎銘律師
被 告 陳積宏
陳圳煇
杜藍宜
楊芝婷
翁華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(下同)57萬2,296元,惟查,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、第二
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,483萬5,360元(計算式:複丈成果圖
所載占用面積合計223.84平方公尺×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79,000元
/平方公尺=84,835,360元),訴之聲明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8,483萬5,3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8,592元
,原告僅繳納57萬2,296元,尚欠18萬6,29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
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吳昭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