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08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吳甘州
被 告 吳易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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